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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金网 财税资讯增值税 增值税在货款没收到是否需要缴纳

增值税在货款没收到是否需要缴纳

普金小编 2018.1.30
来源:普金网

增值税在货款没收到时,需要缴吗?营改增后,这四大项目不需要缴增值税?增值税和所得税有什么区别,是不是交了所得税还要交增值税?

问:

我们公司年初与动物城公司签订合同,销售一批旅游纪念品给他们,货物已经发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2017年6月1日。但是动物城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至今没有支付货款。我们公司就将这笔销售挂在发出商品科目,没有确认收入,也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样做对吗?

答:

这样是不对的哦!你们合同约定2017年6月1日收款,虽然你公司还未收到货款,但符合增值税收入确认条件,应该在2017年7月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凡符合企业所得税关于收入的确认条件的,就应该在2017年度确认收入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增值税

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营改增后,这四大项目不需要缴增值税?

营改增已经实行一年多了,这些项目不需要缴增值税你都知道吗?下面随着高顿财务来看看吧。

一、非保本金融商品收益

旧法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包括股票,因为持有股票取得的是股利,不是利息。但原营业税政策中包括股票。因此,企业取得的股票股利是否缴纳增值税存在争议。

新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变化:企业取得的股票股利不征收增值税。

二、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

旧法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因此,基金、信托和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适用6%的税率。

新法规: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和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变化:基金、信托和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征收增值税。

提示:法规中规定的是“持有至到期”,非持有至到期的,则不适用财税〔2016〕14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免租期

旧法规:纳税人在出租期限内提供了免租期,有些税务机关的政策解读要求免租期期间要视同销售。

新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变化:出租方与承租方约定的免租期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四、预付卡

旧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发卡企业销售预付卡时开具发票,应当缴纳增值税。

新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款规定,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多用途卡也是如此。

变化:发卡企业销售预付卡时,不缴纳增值税,待持卡人实际消费时,再缴纳增值税。

提示:发卡企业销售预付卡时,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持卡人实际消费时,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的处理

对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明确的免征或不征增值税的项目,2016年第86号公告第三条规定,

(一)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已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以该业务对应的销项税额抵减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同时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已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以该业务对应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同时,纳税人已就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后方可享受免征或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和所得税有什么区别,是不是交了所得税还要交增值税?

增值税和所得税当然是有区别的了。

增值税是针对货物增值的部分收的,简单的说就是进销差价的13%或17%(一般都是17%,少部分货物如铁矿石之类的才是13%)。而且这个税种,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是代收代付的,是价外税,不能计入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计算公式:

一般纳税人为: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为:销售额×税率(工业企业6%,商业企业4%)

所得税是针对企业的净利润来征收的。

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是毛利润,这个毛利润还要加上营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减去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等等,全部算完的这个利润,再乘以33%就是你们应该交的所得税。

对于企业而言,先交完增值税再来算该交多少所得税。

但这两个税种其实一点都不搭边的,刚刚也说过,增值税并不参与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的计算过程。

因为确认收入时做的分录:

借:预收帐款 11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营业收入 100

这批货物只值100元钱,我们卖给对方收了对方117,是因为17元的增值税是代收代缴的,只是帮国家收下钱,月末,在没有进项抵扣的情况下要交给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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