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接触会计的时候,我们就已经知道,入账也好,开发票也罢,都是要按照实际发生的经济活动情况来进行的。可书本上是这样写,实际发生的情况却千变万化。
前不久就有小伙伴遇到这样的情况:
公司采购一批商品有300件,实际收到的商品只有100件,其他需要过一段时间才能陆续补齐。可对方已经开了300件该商品的发票了。这样子的发票进项税全部抵扣有问
题吗?账务上又怎么处理呢?
所以我们需要考虑两个问题
1
这发票有问题?
这发票有问题,换言之是问,这张发票是虚开的吗?虽说虚开发票的处罚很严重,但只要是正常的商业活动,一般都不会构成虚开。
先来看看官方的文件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公告列举了三种情形,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
。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
比如,某一正常经营的研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研发合同,收取了研发费用,开具了专用发票,但研发服务还没有发生或者还没有完成。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本公告列举
了“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就判定研发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过官方的解读,特别是最后举出的例子,跟小伙伴的情况很接近,也是对方收取了费用,开了发票,但货物还没到,因此还没收到货就收到发票是不构成虚开的。这是
一张正常的发票,自然可以正常地进行进项税的抵扣了。
2
账务上怎么处理?
既然发票没问题,就要入账了。那么这帐是要按照发票上的数字,还是实际上的数字来做呢?
这里应该将还没运来的商品计入“预付账款”科目,而已经运来的商品则计入“库存商品”科目,所以账务上应该要这样写:
借:预付账款(还没运来的200件商品的货款)
库存商品(已经运来了的100件商品的货款)
应交税费(增值税全部进项)
贷:银行存款
其他相似的情况,都可以按照上面的分录对照着来使用。
3
延伸:付了款,收到货,但还没有发票?
实际操作中也是常遇到的情况,这里可以使用暂估来入账,跟上面的情况处理相似。
支付货款: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收到货:
借:库存商品(暂估货款)
贷:应付账款(暂估货款)
当你收到对方的发票之后,就要先冲红:
借:库存商品(上面的红字版本)
贷:应付账款(上面的红字版本)
再按照确定的金额入账:
借:库存商品(实际货款)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额)
贷:银行存款
另外,别忘了冲掉此前的预付款:
借:应付账款
贷:预付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