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甲供热公司2016年10月以管网维修的名义向用户收取蒸汽输送费(以下简称输送费)111万元(含税),主要用于热网维修、更新和改造。A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甲供热公司应按规定负责管网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不应再另立名义向用户收取输送费。因此,A市工商局责令甲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100万元,上缴市财政。
会计处理
关于上述业务,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收到输送费。
借:银行存款 111
贷:主营业务收入——管道运输服务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
注:自2017年7月1日起暖气增值税税率由13%简并为11%。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上月增值税没有留抵税额。
2.一般供热公司毛利率为20%,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万元(100×20%×25%)。
借:所得税费用 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5
3.没收非法所得上缴财政。
借:营业外支出 100
贷:其他应付款——某市工商局 100
借:其他应付款——某市工商局100
贷:银行存款 100
甲公司收取了100万元的输送费,缴纳了11万元增值税和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而后被工商局没收非法所得100万元,已缴纳的税款不能退回。
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没有任何异议,但是被执法机关没收的100万元输送费,是否应做纳税调减处理,有不同的看法。如果企业只做调增而不做调减,除了原来缴纳5万元企业所得税外还需要再补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100×25%),这样做合理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甲公司非法输送费收入100万元被没收,应纳税所得额为零。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物价部门对企业的罚没收入是否可以冲减应税收入问题的批复》(鲁地税一字〔1997〕58号)中规定,对企业或个人违犯价格规定所取得的非法收入,案发年度被物价部门查处予以没收的,可以按规定抵减当年度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及相应的税金。虽然,该文件是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但从相关性、实质重于形式和权责发生制原则来看,小编认为没收非法所得做纳税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处理符合税前扣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