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
1.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劳动保护支出主要是工作服、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注意是合理的。
劳保不能发放现金,否则将被视作工资薪金支出或福利费支出。
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两个条件:统一制作,统一着装)
2.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直接的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
公益性捐赠的扣除,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第一,这种捐赠必须是公益性的,非公益性的不得扣除;第二,这种捐赠必须是间接发生的,直接的捐赠不得扣除;第三,这种捐赠必须是通过非营利机构或政府机构发生的捐赠,通过营利机构或个人发生的捐赠不得扣除。
扣除基数,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接受)捐赠包括货币捐赠和非货币捐赠(一般考货币性捐赠);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应分解为销售非货币性资产业务和对外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捐赠,按公允价值缴纳增值税;但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和利润,存在税会差异。(会计上按(成本价+增值税)确认捐赠支出额度)
“名单制”管理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1)前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支出比例低于70%的;
(2)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或为他人逃避缴纳税款提供便利的;
(4)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5)受到行政处罚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3.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4.资产损失
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向主管税务机备案后,准予扣除。
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时,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申报后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5.其他准予扣除项目
准予扣除的其他费用包括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支付对象有限制。手续费、佣金的支付对象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企业或中介个人。
支付方式有限制。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支付比例有限制。非保险企业收入的5%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10%计算限额;财险企业15%计算限额。(非人才)
支付基数有限制。非保险企业按合同金额提取。保险企业按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后的余额提取。
入账方式有限制。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者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进场费等费用。
资本化的手续费不得当期扣除。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税前据实扣除。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7.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核电厂操纵员培训费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
8.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扣除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额只能按照注册资本比例,不能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分红比例。
9.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10.居民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结合个人所得税)
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11.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
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12.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税务处理
二、不能税前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部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6.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小结
①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能扣除。
②企业间支付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利息可扣除。
③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可以扣除。
④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三、亏损弥补
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补亏的规定主要有三点:
(1)按照税法调整后的亏损额。(例如小微企业判定)
(2)以亏损年度的下一年算起,连续计算五年,中间不得中断。
(3)先亏先补,后亏后补。
2.筹办期亏损问题
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应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计算为损益年度。
对于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企业可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结合筹办期业务招待费、广告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