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作为基础行业,具有上下游产业链长、产业关联度高等特点,如何缴纳增值税呢?下面小编就建筑企业营改增后如何缴纳增值税分不同情形阐述如下:
一、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以下三种情形进行处理:
(一)清包工建筑服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2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举例说明: A建筑公司以清包工方式承接B公司市内装修工程,工程结算价款为2060万元, A公司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应缴纳增值税=2060÷(1+3%)×3%=60万元。
(二)甲供材建筑服务
甲供材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根据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以甲供材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九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举例说明:A建筑公司承接B房地产公司建筑工程采用甲供方式,工程结算价款为2000万元,同时支付分包款5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应缴纳增值税=(2000-500)÷(1+3%)×3%=43.69万元。
注意的事项:
1.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2.扣除的分包款需提供合法凭证,合法凭证是指:
a、分包方开具的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b、分包方开具的2016年5月1日后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建筑业增值税发票。
C、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三)包工包料建筑服务
包工包料建筑服务分老项目和新项目两种情形计算应交纳的增值税。
1.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根据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第三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分包款后的余额在项目所在地按3%就地预缴((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回机构所在地差额按3%申报增值税。
(2)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分包款后的余额在项目所在地按2%就地预缴(应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回机构所在按11%申报增值税。
2.为建筑工程新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为建筑工程新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分包款后的余额在项目所在地按2%就地预缴(应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回机构所在按11%申报增值税。
二、建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分包款后的余额在项目所在地按3%的征收率预缴税款,(应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回机构所在地按3%申报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下面举个例子说明建筑企业有多个项目时如何缴纳增值税?
例:某建筑公司(注册于某省甲市,一般纳税人)在该省乙市有一项目B、在该省丙市有一项目C,B、C项目均于2015年12月开工(施工许可证注明)。2017年6月该公司B、C项目分别取得建筑服务2000万元、3000万元,同时支付B项目分包款600万元、支付C项目分包款800万元,所支付的分包款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公司当月取得材料采购发票注明增值税进项税额280万元,无期初留抵税额。假设该公司对B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对C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假设当月无其他计税收入。则该公司2017年6月取得的建筑服务收入应如何预缴与申报缴纳增值税?
计算如下:
(1)该公司应在在乙市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2000-600)/(1+3%)*3%=40.78(万元)
(2)该公司应在丙市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3000-800)/(1+3%)*3%=64.08(万元)
(3)该公司应在甲市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2000-600)/(1+3%)*3%+(3000-800)/(1+11%)*11%-[280-280*(2000/(2000+4000))-40.78-64.08=-32.73(万元)
该公司当月在甲市应纳增值税额为-32.73万元,故不需要实际缴纳增值税,且尚有32.73万元的预缴税款未抵减,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在计算预缴及申报税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1)建筑企业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向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是以纳税人为单位来计算的,而不是按照单个项目分别计算增值税申报缴纳,不同地市不同项目之间预缴的增值税可相互抵减,抵减不完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3)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4)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当期按抵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进项税额抵扣。
综上所述,建筑企业应区分不同的情形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建立健全备查账簿,以防范税务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