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种种原因,很多公司都要需要聘请临时工、季节工、实习生等。给这类人发放工资,该怎么样进行会计处理才能既合理、又能够税前扣除(或节税),并且不会带来税务风险?
今天小编就来系统说下聘用临时工等相关会计处理问题。
一、理清临时工、季节工等概念临时工
是指具有固定工作岗位,参加单位的考勤、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临时性招用的人员。
关键词:工作岗位固定(只是人员长期流动)
比如:保安、保洁人员
季节工
是指按照季节性生产的特点而使用的一种临时工。
关键词:具有生产季节性
比如:新疆摘棉花的农民工等。
实习生
无经验学习人员,一般指高校在校生或刚毕业的大学生。
关键词:无经验
比如:非正式雇用的会计专业在校生
小编之所以这么详细介绍以上几个概念,是因为很多小伙伴都混淆了临时工与劳务人员,是时候区别一下了:
临时工、季节工和实习生等,都有一个共同的特性:与受聘单位存在雇佣关系,属于同一性质,一般可按工薪入账;
但劳务人员是指因临时发生的事项而临时招用的人员,企业不设置该项固定工作岗位,双方也不存在雇佣关系,比如厂房修缮、装卸搬运等,要按劳务费入账。
一言以概之:“工资、薪金”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工资、薪金”在单位有“职位”或“岗位”。
因而,二者的薪酬计算方式不一样喔。
此外,临时工等与小时工概念也是有区别的:
小时工: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工资酬劳的人员
关键词:与1个或1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比如:家政服务人员
可以说,小时工是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的正式员工(一般签订的是长期合同),虽然一般也按工薪酬金方式计算处理,但强调在正式二字。
然而,当遇到“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两处任职人员的支出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这类问题时,你恐怕又懵逼了吧?
往下看吧
二、临时工薪酬会计处理方法
1、到税务局代开劳务费发票。
(税负最高,但风险最低)
2、用其他费用支出发票代替报销后支付。
(税负最轻,但有一定风险,代替的发票要合理合法)
3、视同正式员工,与临时工订立短期劳动合同,同时缴纳适当的商业保险,然后视同正式员工在工资薪金中列支。
(有一定风险,规模大一些的公司可采用)
4、视同正式员工,与临时工订立短期劳动合同,同时要求临时工提供在当地已经缴纳的证明资料,然后视同正式员工在工资薪金中列支。
(最正式,风险低,建议企业引导临时工这样做)
注意:
5、临时工的劳务报酬处理,最难的是拿到发票入账,如果你实在拿不到发票,建议采取这两种方式:
1)不要单独找个人,找劳务派遣公司(专门做你们需要的劳务的公司),让他们提供正规的发票。
2)企业以个人的名义去代开。企业和对方签订一个包税的价格,把税金开进发票。一方面满足了个人只拿税后收入的要求,一方面满足公司入账的要求。
综上,小伙伴们可按实际情况对号入座哈~
三、聘请临时工要交什么税金?
个税
聘用临时工等要不要申报个税?这是大家经常碰到的问题。
小编在此明确地说:要的!金税三期下,无论是否缴纳个税,一律在个税申报系统全员申报。
公司雇用临时工、季节工等,分为签合同和不签合同2种情况计算个税:
1)签定了有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即按3500元的起征点计算个税);
2)未签合同,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
计算公式如下:
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
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20%;
每次劳务报酬所得额>20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有加成征收)
举个栗子:
徐某去某个培训学校兼职讲课,去年11月讲课一次,取得讲课费3000元,12月份合计讲课三次,每次取得讲课费3000元,计算张某11月和12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那么,张某9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800)×20%=440元。
(注:如果个人在两处及两处以上任职,同时取得工资、所得的,单位各自按照3500元速算扣除数计算个税,由个人自行去税务机关合并申报,即将所得两处及两处以上的所得合并处理,一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即可。)
企业所得税
哪部分企业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分3种情况:
1.属于“工资、薪金”的:按照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属于“劳务报酬”的:可到劳务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劳务服务发票,并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等税费,据以入账,企业取得了代开的发票,涉及支付的劳务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属于“劳务派遣”的:应作为劳务费支出,需要取得发票方能税前扣除;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相关内部等凭证方能税前扣除。
关于社保问题
主要是针对临时工、季节工等与单位签定有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情况,有的省市地区要求单位承担社会保险,有的省市地区不要求单位承担社会保险。
即不强制要求,也不会影响企业所得税扣除和个税申报。
附:本文相关政策依据如下: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