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已经过去一年半了,好多会计人员经常在疑问,买不动产分期抵扣的第13个月到底是哪个月份?
案例解说:
某公司2016年6月购置办公楼,1000万元,计入了“固定资产”科目,当月认证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为110万元,请问进项税额如何分期抵扣?
1、2016年6月份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10万元*60%=66万元
注意:
根据文件规定,11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60%将在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所属期2016年6月抵扣。
2、2017年6月份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10万元*40%=44万元
注意:
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抵扣。2016年6月取得扣税凭证,“当月起第13个月”就是所属期2017年6月,而不是2017年7月。
政策依据: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纳税人按照15号公告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