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首先要看从哪儿过,如果是从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过,您取得的要么是财政票据,要么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这两种凭证都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怎么区分?
如果是从经营性收费公路通过,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高速路,二是一级、二级公路,这两种收费公路适用的增值税政策不同,开具的抵扣凭证不同,您抵扣的方式和金额也不相同。
(1)对于高速公路,经营者收取的过路费,如果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减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如果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适用11%的税率。购买方取得的抵扣凭证通常为「通行费电子发票」,适用凭票抵扣方式,需在360日之内勾选确认,并申报抵扣,填入附表二的第2栏。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对于一级、二级公路,经营者收取的过路费,如果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如果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适用11%的税率。购买方取得的抵扣凭证和申报抵扣方式同(1)。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如果是从桥、闸通过,进项税额的抵扣方式与原来不变,仍为计算抵扣。即: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以上所述三种计算抵扣方式,均以财政票据之外的通行费发票为抵扣凭证,无需进行勾选或认证,直接根据计算的结果填列附列资料二第8b栏。
之所以允许部分通行费延续计算抵扣方式,小编揣测有以下几个原因:
其一,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的规定,只有办理etc卡或用户卡客户才可以取得征税发票,对于未办卡的现金客户,暂按原有方式交纳通行费和索取票据。因此需要给纳税人办卡和适应的缓冲时间。
其二,不排除部分收费公路尚不具备开具电子发票的条件。
其三,桥、闸通行费短期内实行电子发票的难度较大,且其收入占比较低,因此财税〔2017〕90号文允许纳税人「暂凭
」通行费发票计算抵扣,且没有期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