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试点企业)承接的运输业务,可以由该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就近向国税机关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一、委托代开发票运输纳税人应符合的条件及代开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由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在中国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2.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水路运输证》。
3.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4.注册为互联网物流平台会员。
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运输业务,仅限于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
二、从事代开发票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应符合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本平台会员的小规模运输户代开交通运输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1.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在有效期内。
2.平台应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但试点企业本身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
三、代开发票的特殊要求以及相关税款申报、发票效力
试点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的相关规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后,不再就同一笔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当期全部运输业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代开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试点企业无须申报。
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以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例:运输公司系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为按季纳税),2018年1季度,通过甲试点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承接了20.60万元的运输业务,自行承接了15.45万元的运输业务。
期间,委托甲平台企业代开了20.6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该平台企业缴纳增值税6000元;自行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5.1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部分业务不得委托甲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1500元;自行开具10.3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月份,闻涛运输公司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增值税3000元:
1.当季运输业务收入总收入:
206000+154500=360500元
2.应缴增值税:
360500÷(1+3%)×3%-6000-1500
=350000×3%-6000-1500
=3000(元)
同时,还应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相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规定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