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三税都包含哪些?详情请看下文内容。
地方三税包括:
城建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建成城建税,是为了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来源,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其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的专项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一种税。
a.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建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
b. 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c.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方法
城建税以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税依据X适用税率
d.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
一般规定,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地点,就是城建税的纳税地点。
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以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缴纳人,以缴纳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按1% 的征收率,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但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对农村、乡镇企业由乡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的,不另征收教育费附加;对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是否按实际缴纳的临时经营营业税或产品税税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对由于减、兔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各地可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应退回已征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的缴纳环节和地点,原则上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一样。除铁道部、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等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单位集中向国家税务局缴纳外,其余的单位和个人,均向其所在地银行缴纳。对国营和集体批发企业和其他企业,在批发环节代扣代缴零售环节或临时经营营业税时,不扣缴教育费附加,而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缴纳。如果必须实行代扣代缴的,只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内的纳税人回原地申报。
教育费附加,一律在企业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缴纳后存入同级教育部门在各级银行设立的“教育费附加专户”。因此,教育费附加,应按专项资产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留归当地安排使用,由教育部门提出分配方案,商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铁道部、人民银行。
专业银行和保险总公司等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单位集中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商得财政同意后,用于基础教育的薄弱环节。国家决定征收教育费附加,并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这不仅使教育经费有了稳定的资金来源,而且可以随着社会经济的增长而不断增长,对于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990年8月1日的税改中,规定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2%,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教育费附加改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上述三种税的税额附征,附加率改为3%,地方加收地方教育费附加,按1%收取。
2005年09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三条第二款。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土地增值税
一、土地增值税的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一种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税种
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凡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均属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国有土地,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按现行规定集体土地需要由国家征用后才能出售或转让。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或一经移动即遭到破坏的物品。征税范围不包括房地产权属虽然转移、但未取得收入的行为,如:继承、赠与等无偿转让,也不包括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
三、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分企业经济性质,不分内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也不论中国公民个人还是外籍个人,包括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凡转让国有土地、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均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征,税率表如下:
税级 级 距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1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 的部分 30 % 0
2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 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40 % 5 %
3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 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 % 15 %
4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 的部分 60 % 35 %
五、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一)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是指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土地的使用人将房屋的产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而取得的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等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二)扣除项目金额
1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有关费用,是指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为办理有关手续,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
2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3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
开发费用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不同情况,按两种办法计算扣除。
( 1 )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地价与开发成本之和的 5 %计算扣除。
( 2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不得单独计算,而应并入房地产开发费用中一并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地价款与开发成本之和的 10 %计算扣除。
4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5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6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地价款与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加计 20 %的扣除。但是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在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不得加计扣除。
对旧房、建筑物的销售可扣除评估费用。
六、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和征收
(一)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1 、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出售新建房以及配套设施应纳税额计算
( 1 )计算土地增值额
土地增值额 = 转让房地产的总收入 - 扣除项目金额
( 2 )计算土地增值率
土地增值率 = 土地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100%
( 3 )计算应纳税额
土地增值税税额 = 土地增值额×税率一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2 、出售旧房应纳税额的计算
评估价确认
3 、特殊售房方式应纳税的计算
( 1 )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
( 2 )采用预收方式出售商品房的。
(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
1 .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 7 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对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可按季在季后 10 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对预售商品房的纳税人,在签订预售合同 7 日内,也必须到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供有关资料。
2 .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所谓“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座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