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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哪些新标准

普金小编 2018.01.09 15:52:09
来源:普金网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下面就由小编和大家一起来分享!

进一步明确人员人工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问:以劳务派遣形式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是否属于加计扣除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件的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明确了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也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问:对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支出是否属于加计扣除范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已明确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支出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为调动和激发研发人员的积极性,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的条件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工资薪金支出属于可加计扣除范围。

进一步明确直接投入费用核算方法

问: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研发费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实务中,材料费用实际发生和产品对外销售往往不在同一个年度,如追溯到材料费用实际发生年度,需要修改以前年度纳税申报。为方便纳税人操作,最新政策明确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进一步明确固定资产折旧费核算方法

问:专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采用加速折旧,如何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答:最新政策规定,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问:仪器、设备同时用于研发活动、非研发活动,如何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答: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进一步明确无形资产摊销核算方法。

问:专用于研发的无形资产缩短摊销年限,如何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答:最新政策规定,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问:无形资产同时用于研发活动、非研发活动,如何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答: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进一步明确其他费用核算口径

问:“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是指什么?

答:此类费用是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进一步扩大其他相关费用核算范围

问:其他相关费用的核算口径是否有变化?

答:是的。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在财税〔2015〕119号列举的其他相关费用基础上,增加了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进一步激发研发人员的积极性,推动开展研发活动。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其他事项

问: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如何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答:企业在税收上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应税收入,同时增加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应以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基数。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会计处理时应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以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比如,某企业当年发生研发支出2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50万元,直接冲减研发费用后,会计上的研发费用为150万元,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150×50%=75万元。

问: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如何冲减研发费用?

答:特殊收入确认与研发费用发生可能不在同一年度。本着简便、易操作的原则,最新政策明确在确认收入当年冲减,便于纳税人准确执行政策。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问:失败的研发活动能否享受加计扣除?

答:可以。

问: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税务上如何确定?

答: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问:委托研发如何适用加计扣除?

答:

1、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2、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3、“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

比如,A企业2017年委托其B关联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支付给B企业100万元。B企业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85万元),利润10万元。2017年,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00×80%×50%=40万元,B企业应向A企业提供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的明细情况。

特别提醒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已经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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