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怎么计税?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2005〕318号)及《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人员 工当期的工资收人,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因此,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职工需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 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只有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企业所得税前才能扣除。
但“特殊 工种”不是财税概念,纳税实践中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工种名录》(特殊工种允许 职工提前退休,因此有非常详细的具体特殊工种明细及具体文件)中的规定。建议企业与 主管税务机关就企业实际工种问题进行沟通确认。
会计处理时,为职工购买商业意外险,属于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 出,会计上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