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成立前,固定资产在总公司名下,分公司成立后,固定资产划拨给分公司,账务上如何处理?
答:总公司与分公司为统一核算的经济实体,企业所得税分公司就地预缴,总公司汇算清缴。增值税发生纳税义务各自申报缴纳。按税收征管规定分公司也得设帐,计提折旧等会计核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将设备用于投资视同销售。问题所述应做以固定资产投资及涉税处理,参考会计分录:
总公司:
借记“长期投资---**分公司”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固定资产---**资产”
分公司:
借记“固定资产---**资产”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实收资本---总公司”
税收规定参考: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