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刚刚成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目前尚未实现营业收入。12月份购进物资时取得了一份购买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张发票是否需要认证?
根据上述问题解答:
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实现增值税的抵扣,所以取得的专票不需要认证。
但是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成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增值税。
提醒要注意以下几点:
1、小规模期间不需要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
2、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
3、在此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
4、在此期间,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
现将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二、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二)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给予建议
1、如果公司以后也一直是小规模纳税人就足以满足经营需求,那么建议最好不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日常操作中就直接告诉供应商,我们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即可;
2、如果公司目前暂时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且无营业收入,后期很快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为了便于后期抵扣,建议可以在进货环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留待后期认证且抵扣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