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分别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文件,明确道路通行费(含ETC通行费)抵扣最新政策。仅供参考。
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分别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文件,明确道路通行费(含ETC通行费)抵扣最新政策,这两个文件于各行各业的所有企业都相关。
一、道路通行费的概念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具体包括高速公路通行费;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桥、闸通行费。
二、道路通行费抵扣政策的变化
(一)老政策
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小结: 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以3%的征收率计算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以5%的征收率计算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新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按3%的征收率计算抵扣。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按5%的征收率计算抵扣;其中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抵扣凭证为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桥、闸通行费的抵扣凭证为通行费发票。
最大政策变化是:收费公路通行费的扣税凭证变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过渡政策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四)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具
通行费电子发票分为以下两种:
1.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征税发票)。
2.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不征税发票)。
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流程: 办理etc卡或用户卡、发票服务平台账户注册、绑定etc卡或用户卡和发票开具。
ETC后付费客户和用户卡客户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注意: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
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参考文件: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