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体检费的会计分录:
1. 计提时的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2. 支付体检费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涉税提醒:
企业列支职工体检费主要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员工参加由企业统一组织的体检、未取得现金的,以及员工按照企业统一规定自行体检并提供发票、实报实销的,发生的体检费支出基本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且属于企业充分必要支出,因此对上述方式发生的职工体检费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一种是企业不统一组织体检、而直接向个人发放现金的,则应当依法计入职工工资薪金支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参考: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此外,《财政部关于企业女职工妇科检查费用列支问题的批复》(财工字〔1997〕469号)规定,企业女职工妇科疾病检查应视同企业职工一般的体检,检查费用由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不得列入劳动保护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体检费用可由企业职工福利费列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同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应按照支付给体检机构的相应费用标准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允许扣除。《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