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是指在生产流通过程中,为包装本企业的产品或商品,并随同它们一起出售、出借或出租给购货方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筐、罐、袋等;用来容纳、保护、搬运、交付和提供商品,其范围从原材料到加工成的商品,从生产者到使用者或消费者。
“逾期”的时间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 )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也就是说,包装物押金征收增值税规定中的“逾期”应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应并入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
对“逾期”的理解,可以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销售合同中约定了包装物的返还期限并且返还期限不超过1年的,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来界定;合同中没有约定包装物的返还期限,或者合同中虽约定了返还期限但返还期限超过1年的,期限为1年。
逾期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收取包装物押金时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XX单位
对于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照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其会计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XX单位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押金”的计税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文第一条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应征增值税=押金收入÷(1+增值税适用税率)×增值税适用税率
特殊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第三条规定,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