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们公司四家关联交易之间都有相互借款的情况,合同内容只有借款金额和还款时间,没有利息。这样有没有税务风险?另外有什么措施降低风险的呢?
上述的业务是关联方公司之间互相借款没有利息,对于税务风险主要在于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要视同销售,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因为是关联方交易,且是无息贷款,不符合独立性交易原则,存在被税务机关核定借款利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风险防范:建议关联方借款合同按银行同期同类利率约定利息,按规定缴纳增值税、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依据: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
第十条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第二十九条 转让定价调查应重点选择以下企业:
(一)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
(二)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三)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
(四)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
(五)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六)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七)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第三十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