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一)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
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
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所说的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计征方式,是指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二)年终一次性奖金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根据当月不包括一次性奖金的工资薪金的高低,分成两种计算方法。
(1)若当月除了年终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3500元,则工资薪金和年终奖各自计税后加总。
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时,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税,不再扣除费用。
(2)若当月除了年终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3500元,将工资薪金和年终奖合并计税。
按合并后减除3500元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找出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然后按合并后减除3500元的余额,根据上述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税。
例:中国公民王先生2012年12月取得当月工薪收入4600元,同时取得当年的年终奖金28800元。计算当月份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解:
当月工资应纳税额=(4600-3500)×3%=33(元)
28800÷12=24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105。
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28800×10%-105=2775(元)
共计应扣缴个人所得税=33+2775=2808(元)
本方法的适用规定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2)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计税
(企事业单位的补充养老保险)
(四)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的计税
(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
(六)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计税
……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劳务报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或=(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或=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歌星王某一次取得表演收入40000元,计算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40000×(1-20%) =320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40000×(1-20%) ×30% -2000
=7600(元)
五、稿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或=(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或=每次收入额×(1-20%)×20%×(1-30%)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扣除方法同前——定额定率扣除;20%税率。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没有扣除项目。适用税率20%。
八、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为: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要求: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定额定率扣除,标准一致)
5.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税率计税。
九、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一)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2.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3.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相关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二)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的计税
(三)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的计税
十、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20%
十一、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同偶然所得。
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十二、境外所得抵免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所说的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纳税义务人依照税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