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能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公司因核算需要变更会计核算办法,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备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3、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如果没有选择正确的商品分类编码,主管国税机关会如何处理?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第四条规定:“(二)未按规定升级税控开票软件或规范使用商品和服务分类编码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发票次供应量不超过25份,不允许其离线开具发票,不予受理调整发票次供应量或最高开票限额申请。”
因此,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需要正确使用商品分类编码。如果没有选择正确的商品分类编码,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发票次供应量不超过25份,不允许其离线开具发票,不予受理调整发票次供应量或最高开票限额申请。
4、债务互抵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债务互抵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列合同,应根据债务互抵合同具体内容判定其是否有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的部分,如有,则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没有,则不征。
5、
不动产分期抵扣的“第13个月”到底是哪个月?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纳税人按照15号公告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发票复印件能入账吗,复印件已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涉及具体操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7、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哪些资料?
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2.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
3.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4.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