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费可以抵,餐饮费不得抵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住宿费用,可以抵扣。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住宿费都能抵扣。比如,接待客户发生的住宿费属于交际应酬消费不得抵扣,员工外出旅游发生的住宿费属于个人消费或福利费用也不得抵扣等等。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的餐饮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的餐饮服务一般用于交际应酬或个人消费等,均不得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酒店同时提供住宿和餐饮服务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住宿和餐饮服务要分别开具(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几行开具),否则对方不能抵扣。
差旅费一般包括出差人员发生的吃、住、行费用。其中,餐饮费属于个人消费或交际应酬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机票、船票、车票等属于旅客服务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住宿费进项可以抵扣。
会议费可以抵,招待费不得抵扣
企业举办会议而向会务服务提供方支付的会议费用, 进项可以抵扣。业务招待费不得抵扣。业务招待费不仅包括招待客户的餐饮费,还包括招待用烟、酒、茶赠送的礼品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且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开具,不得将餐饮等费用混在会议费中一并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