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该抵的业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具体包括: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3、特殊政策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1)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凭证不合规。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资格不具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资格而未办理的。
原因分析:
一、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及发生应税行为之后,增值税链条中断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等,增值税链条中断,不可能再有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额出现。
二、采用简易征税方法计算增值税,适用了低于正常税率的征收率,该征收率是结合增值税多档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的税收负担水平而设计的,其税收负担与一般纳税人基本一致,因此不能再抵扣进项抵扣税额。
三、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这是增值税以票管税的要求体现。上述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主要法理就是基于这三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