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组织员工免费旅游事宜,请问公司是否需给员工代扣代缴个税?旅游公司可否给公司开具专用发票且我方进行抵扣?发票名目应开具什么?且是否可税前列支?
根据组织职工旅游的支出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旅游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不能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只能开具旅游费。
总局的答复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公司组织经销商免费旅游是否需代扣代缴个税?旅游公司可否给我司开具专用发票且我方进行抵扣?发票名目应开具什么?且是否可税前列支?
单位组织经销商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取得的专用发票不能抵扣。可以在税前列支,计入业务招待费科目。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的答疑回复(发布日期:2012年09月24日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文件中未包括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明确,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为本单位职工福利所支付的餐饮费、旅游费等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抵扣,企业应在认证的当月转入“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业务交际应酬消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文),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企业入业务招待费的餐饮、旅游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参照上述第一种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