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详见:对比新旧增值税暂行条例
1.此次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目的是为了将营改增试点主要成果法定化,没有增加新的政策措施,现行的有关营改增的过渡性政策继续执行。
同时提醒:一些细节政策应该会在修改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体现。
2.增值税征收范围:由“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变成“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文件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
在修改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关于销售额、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等条款中涉及征税范围的表述相应作了调整。
3.增加税率17%、11%、6%和零税率项目(文件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具体为:
(1)纳税人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除第(2)项、第(3)项、第(4)项规定外,税率为6%。
(2)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4)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4.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减并为11%,范围包括: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具体范围详见财税〔2017〕37号附件1。
5.购进农产品,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是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文件依据:财税〔2017〕37号文件)
其中现行政策中“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具体申报和计算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公告。
6.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属于抵扣凭证。(文件依据:财税〔2017〕37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7.因全面营改增,取消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说法,修改为“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即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文件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
8.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文件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
9.增值税征收率除了3%还有5%。(文件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
10.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可以自开专票,具体包括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和建筑业,但其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11.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并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同时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12.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符合条件可适用退(免)税政策。(文件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
13.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需要预缴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加了第二十七条)(文件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
14.为保证增值税暂行条例与营改增有关规定以及今后出台的改革措施相衔接,规定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同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