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涉及到如何税务筹划和合理避税。我们先分析有几种情况开具200万增值税发票没有进项:
①高新软件企业,产品生产边际成本几乎为零,除了人工和办公费用,几乎没有什么成本支出,更没有进项。
②企业经营一段时间积累下来增值税进项差额和毛利润差额。
③预收货款,客户要求先开具发票。产品尚未生产,原材料尚未采购。
④投资企业项目投资收益。
⑤非真实虚构的违法交易。
根据上述四种情况,提供一些思维和方法,进行科学合理的避税:
第一种情况,快速申请高新企业、软件企业。软件企业增值税有6%、17%二种,增值税可实行即征即退,软件企业开发成本可以150%加计扣除。任何一个有较大产品差价的企业,都可以重新设计商业模式,将产品差价变为“信息服务费”、“软件服务费”,将增值税进行优成和消化。
除了增估值税优化筹划之外,还可以对业务交易结构进行筹划,将收入进行科学分拆分解,一部份是传统的商品贸易,一部份选择低税赋的信息或技术品类交易行为;另外还需筹划所得税,如一些城市招商实施新入驻所得税三免二减半等税收政策,更可以申请高新企业,还可以通过股权投资来合法科学规避所得税。
第二种情况,传统企业家都怕企业帐面有利润、都怕交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能现金交易尽量现金交易,逃避交税,降低税收成本支出。
第三种情况,财务要做好税务筹划,在真实交易过程中,销项和进项存在一定时间差。销售发票如果在31号开,确认为当月销售,需当月进及来冲抵。如果在下月1号来开,销售确认为下一个月,有足够时间取得真实进项。一天之差却为二个不同的计税月份,财务和销售人员要可以征得客户同意后,科学合理调整确认销售收入的时间,才能科学有序合理筹划税收。
第四种情况,股权投资收益可以按照股权转让方式来申报收入,很多城市有很多优惠政策,可以选择象珠海横琴、新疆等地成立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来科学合法合理降低综合税赋。特别是有盈利企业,可以通过投资上下游或横向关联的高新企业的股权,来科学合理规避企业应缴70%的所得税,又实现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五种情况,金三税系统大数据的运营分析,很容易发现企业及企业主不正常的涉税交易违法犯罪行为。试图玩玩或者挑战法律,恐怕偷鸡反蚀一把米,不小心还得进监狱!不值得!
所以如果开出200万销项票,就要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金,没有进项抵扣。
但是,这并不是一定会吃亏。
因为所谓进项,也是你支付出去的,你拥有进项税票,就说明你已经先行支付了对应的进项税金。懂了吧,进项抵扣,本质上是自己抵自己提前支付出去的钱。。
一般来说,不取得进项发票,价格会更低,这更低的价格,实际上就是对你进项抵扣的补偿。从这个意义上讲,实际上是一个谈价的问题。
比如,在进出的税率都是17%的情况下,如果上家表示,不开票100万,开票120万,你选择不开票,支出节约了20万,在增值税上显然是划算的。又如,在进出的税率都是17%的情况下,如果上家表示,不开票100万,开票110万,选择不开票,支出仅节约了10万元,在增值税上就吃亏了。
当然,如果没有进项不是因为没有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开成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当然就吃亏大了。你的进项税金支付了,但却没有取得发票来抵扣。税务就赚了。
再说企业所得税。
外行往往以为,没有发票,就不能扣除,必须补企业所得税。实际上,这是税务机关所忽悠出来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任何关于“发票”“合法有效凭证”的表述,无成本发票就要交企业所得税,是违法的处理。虽然在现实中大行其道。
如果的确没有发票,你应该提供其它证据资料证明成本金额,比如收据等。如果税务不认可,按法律规定,依法应该核定征收,核也得给你核定一个成本来扣除。
小编观点是:税法是两而的,一面是限制和惩罚纳税人的,另一层面是保护纳税人权益的,但后一面往往做得不够,大家都忽略了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和自保护。
如果200万销售没有发票,金额太大,未来如果被迫选择走行政复议或诉讼的道路,税务直接要求补税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最后说说未收发票问题
如果税务能够证明以下两点:一是与供应商串通不收发票;二是导致供应商因此少交了税,如果能证明以上两点,有被罚款的风险。罚款金额为对方少缴税金额一倍以下。如果税务不能证明以上两点,无法就未收发票票问题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