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变化,如何缴纳印花税?
某企业2015年实收资本金额为1000万元,资本公积为200万元,该公司2015年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2016年6月该企业减少资本公积80万元;2016年12月该公司又增加资本公积200万元。
问:2016年该企业如何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解析:资金账簿印花税应根据“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增加的部分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若上述公司资本公积先减后增之后由于未超初始金额,不用补贴印花税。多贴部分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若超出则对超出部分补贴印花。
案例2:委托贷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某银行2013年-2014年从事委托贷款业务,具体流程为:委托单位与该银行先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委托单位委托该银行将此笔款项贷给合同注明的甲公司,该银行不承担确保款项安全的责任,只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然后由该银行与甲公司(借款单位)签订委托贷款合同(上面注明贷款金额)。
请问:委托贷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解析:
只有企业与金融部门签订的借款合同才需缴纳印花税。
企业与金融部门签订的委托借款协议,以及企业与非金融企业签订的借款协议,均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征税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案例3:电子“请购单”是否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
某电信分公司主要负责全省电信网络手机销售工作,该企业购机手机业务,通过用友财务软件中的ERP系统与总公司通过电子“请购单”进行确认、付款,然后生成入库单,总公司给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购单上明确一下事项:存货编码、存货名称、单位、数量、总部出货单价、订货金额、需求公司(分公司)、采购公司(总公司)、调入仓库。
请问:上述电子“请购单”是否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
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0〕994号)二、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因此,上述“请购单”所载内容具备合同要素,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是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应税凭证。符合以上规定,应缴纳印花税。
案例4:购销合同收入的计税依据是否含税?
请问:工业企业,销售环节和采购环节购销金额是按含税金额贴花还是不含税金额?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两种方式分别是如何确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第十八条 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解析:
分两种情况:
一是查实征收印花税的情形:
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二是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情形:
因为增值税为价外税,以纳税人账载购销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不包含增值税。
案例5:新车交接确认表是否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凭证?
某汽车销售公司年销售额约5亿元人民币,企业销售环节未签订合同,但与购车主签订了新车交接确认表。确认表中含有买卖双方的名称、提车时间、金额、发票号、付款方式、车型资料等内容。
请问:上述确认表是否作为印花税应税凭证?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十二条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二、数量和质量;三、价款或者酬金;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解析: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销售汽车虽然未签订购销合同,但如果买卖双方签订的“新车交接确认表”中包含上述合同要素,则属于“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也是具有合同性质的应税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案例6:受让人持有两份合同,是否均应贴花?
某企业签署合同中注明“本合同一式三份,出让人一份,受让人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请问:受让人持有的两份合同是否均应贴花?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 )
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帖花。”
第十一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是指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免贴印花。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
解析:
印花税针对一次交易合同只贴一次花,如果受让人为一人,对于保留的多份合同,仍然是一次交易行为,受让人只需代表签约的企业方那一张合同贴花,另一份作为备份不用贴花。
反之,若另一份作为正本使用,则另需贴花。
案例7:未签订购销合同的购销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某企业与长期合作的客户,购买器材未签订购销合同,仅以交货确认单上确认双方购销的金额及权利义务关系。
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进一步明确,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解析:
只要具有合同性质的购销往来凭证,要素虽不完全但明确了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如有结算单据、交货确认单,就应视同合同,缴纳印花税。
案例8:企业注册资本未认缴,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某企业认缴资金为500万,实缴资金为300万元,如何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的规定,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解析:
如企业并未实际认缴出资,会计账簿上按照会计准则结算,无记载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金额,暂不缴纳印花税,可待实际认缴到位后再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