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由于有着特殊的“亲情”关系,往往在经营管理中会发生一些“亲情”业务,那么对于母、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一些关联业务,在税收处理上会有哪些具体规定呢?
业务一
代缴社保、住房公积金
案例:
A公司员工张三,因工作开展需要,由A公司调往外地子公司工作,然而,张三的社保、住房公积金,一直还是由母公司承担。
那么,母公司代子公司员工缴纳的社保、住房公积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这里的职工是指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案例中的子公司员工属于在子公司任职或受雇,为这些员工支付的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五险一金”应当由子公司支付并在税前扣除。
业务二
奖励子公司员工的支出
案例:
我公司为母公司,每年根据各子公司完成的科技成果进行评比,对相应单位的获奖人员发放奖励,该奖金由母公司承担。
那么,母公司支付给子公司员工的奖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解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案例中的子公司员工属于在子公司任职或受雇,支付给这些员工的奖励母公司不得在税前扣除。
业务三
子公司无偿使用母公司办公场所
案例:
我公司为母公司,拥有自己的办公楼,公司因发展的需要,成立了一个子公司,子公司人员与母公司一同办公,母公司未向子公司收取场地租金。
那么,对于母公司无偿提供给子公司的办公场所在企业所得税纳税处理中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解析:
根据国税发〔2008〕86号第一条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案例中,母公司无偿向子公司提供办公场所,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业务四
子公司向母公司上交管理费
案例:
我公司为子公司,集团公司每年向我公司收取管理费,主要用于集团机关管理人员的费用开支。
那么,我公司支付给集团机关的管理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解析:
根据国税发〔2008〕86号第四条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业务五
将资金无偿提供给子公司使用
案例:
我单位无偿提供资金供一个子公司使用,账面做预付账款入账,这种业务双方涉及需缴纳什么税种?
解析: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你单位与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你单位的利息收入计算征收增值税及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若你单位将借来的资金无偿让渡给子公司使用,你单位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因子公司并未实际支付利息,即便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你单位的税款,子公司因无法取得发票也无法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