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常情况下,增值税不征税不需要开具发票,但免征增值税需要开具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2.特殊情况下,仅有以下“不征增值税”行为可以开具普票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为了满足一些某些税收政策要求需要“发票凭证”。
(1)税率栏“不征税”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票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判断税率栏“不征税”发票合不合规,先看税控机《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6”开头中有没有该项,没有该项目,就属于不合规的发票;有该项目再查询发票真伪。
(3)《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以下可以开具税率栏“不征税”发票: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604代收印花税(非税务机关等其他单位为税务机关代收的印花税)
605代收车船税(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也就是说保险机构开具的保险费发票备注栏代收车船税税款,可以当做报销车船税税款的发票凭证)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等不动产
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