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个月内工资分次发放的计税
职工刘某2017年7月15日取得上半个月工资3000元,7月31日取得下半个月工资3000元,当月共计工资6000元,请问是否代扣个税?
答复:刘某应纳个税=(3000+3000-3500)*10%-105=145元
提醒1:个人所得税是按月计征的,这与分多次发放没有关系,都需要合并计算征收个税。
提醒2:员工违反了公司规定而产生的罚款,如果公司按照已经扣除了罚款后的工资发放给员工,可以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金额计税。
提醒3:在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平时按月取得的生活费或部分工资,应按月依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年终取得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应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醒4:特定行业(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30日内,合并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照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二、取得年终奖的计税
职工刘某2016年12月份工资4000元,年底取得年终奖36000元,计算12月份工资以及年终奖的个税?
答复:工资的个税=(4000-3500)*3%-0=15元
年终奖的个税计算分为2步
第一步: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36000/12个月=3000元
找到对应的税率为10% 以及对应的速算扣除数为105元
第二步:计算应纳税款
个税=36000*10%-105=3495元
提醒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提醒2:个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两处以上取得工资的计税
职工刘某7月份从甲公司取得工资4000元,从乙公司也取得工资8000元,请问如何代扣个税?
答复:甲公司扣缴个人所得税为=(4000-3500)×3%-0=15元;
乙公司扣缴个人所得税为=(8000-3500)×10%-105=345元;
如该个人选择到甲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汇总纳税,申报税款为(8000+4000-3500)×20%-555=1145元。
应补个人所得税:1145-345-15=785元。
提醒1:个人取得两处及以上所得的,应分别由扣缴义务人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即各算各的),同时其本人应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提醒2:合并纳税是指纳税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同一项目两处收入要合计,且只能减除一次费用扣除标准;
提醒3: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提醒4:个人从两处以上分别取得全年一次奖金,如果在同一个月内,自行申报时可以合并申报补税。
四、外籍职工取得工资的计税
职工戴尔属于外籍人士,7月份工资12000元,计算个税?
答复:个税=(12000-3500-1300)*20%-555=885元
提醒1: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提醒2: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费用,相当于减除4800元的费用。
五、取得差旅补贴的计税
职工刘某2017年7月份工资4000元,本月出差10天,报销差旅补贴1000元,计算7月份工资的个税?
答复:个税=(4000-3500)*3%-0=15元
提醒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提醒2:企业发放的差旅费津贴不超过各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
提醒3:企业:自行应建立《差旅费管理办法》,差旅费津贴标准符合企业实际经营需要的,在标准内实际支付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允许税前扣除;
提醒4:所在单位没有相关规定的,按各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执行。
六、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安置费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一次性补偿收入。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时限内进行平均,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法如下: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减除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再减除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以后的余额,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月工资薪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再乘以工作年限数,得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个人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例】张某在深圳某企业工作20年,张某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企业向张某支付一次性补偿金37.60万元,同时,从37.60万元中拿出1万元替张某缴纳“四金”,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9万元,张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免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90000×3+10000=280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376000-280000=96000(元);
将张某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分摊,张某虽然在该企业工作20年,但最多只能按12年分摊,96000元÷12=8000元,对应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
应纳税额=[(96000÷12-2000)×20%-375]×12=9900(元)。
(2)安置费收入。对于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提醒1:“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是当地上年的“年“职工平均工资,比如根据我市统计部门发布的《深圳市2016年城镇单位平均工资数据公报》的数据,2016年度深圳市城镇非私营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9757元,深圳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269271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仍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醒2:个人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