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14大税种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
1.免税项目;
2.即征即退项目;
3.营改增过渡期间的优惠。
(二)营业税
1.个人转让住房——普通与非普通住房的区别
2.个人出租住房——3%×50%
3.个人赠与住房——(四种情形:教材164页第24条)
(三)关税
1.法定减免
2.特定减免
(四)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铁矿石资源税减按80%征收。
3.尾矿再利用不征收资源税。
4.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5.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6.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9.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10.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注意: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五)土地增值税
1.增值率20%以下;(注意必须是普通住宅)
2.个人互换住房
3.投资联营(涉及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
4.合作建房自用
5.兼并转让
6.国家征用收回
7.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
(六)房产税
1.机关、团体、军队、寺庙、公园名胜古迹、非营利的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
2.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免税
3.公租房、廉租房免税
(七)土地使用税
1.机关、团体、军队、寺庙、公园名胜古迹、非营利的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税
2.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用地
4.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免税
(八)契税
1.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家庭唯一住房——减半;家庭唯一+90平米以下——1%
2.合并+分立——免税
3.出售+破产:安置职工30%以上——减半;安置职工100%——免税
提示: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九)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免税
2.农村居民——减半
(十)车辆购置税
1.驻华使领馆、军队、武警、消防——免税
2.留学人员——国产汽车
外籍专家——进口汽车
3.公共汽电车、农用三轮运输车
(十一)车船税
1.军队、警用、驻华使领馆——免税
2.节约能源的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免征车船税(2016年调整)。
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其他混合动力汽车按照同类车辆适用税额减半征税;
3.其他混合动力汽车——减半
(十二)印花税
1.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2.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
3.公租房、安置住房相关合同
(十三)企业所得税
1.税基式优惠
(1)加计扣除
(2)加速折旧(注意新政策)
缩短年限——不能低于规定年限的60%;
方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①生物药品制造等6行业加速折旧规定——财税【2014】75号
(6大行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
允许按规定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加速折旧方法 |
④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加速折旧规定(2016年新增)
1.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其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减计收入——按90%
(4)抵扣所得额——70%
2.税率式优惠
(1)未设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10%;
(2)高新技术企业——15%;
(3)小型微利企业——20%。
3.税额式优惠
(1)免减税额:技术转让所得+农林牧渔
(2)免三减三:公共基础设施+节能环保
(3)抵免税额——10%
(十四)个人所得税
1.特殊奖金(非工资性奖金)
2.保险赔款
3.军人转业费
4.外籍人员:
(1)非现金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境内外出差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
(2)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
5.个人转让自用住房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住房
6.拆迁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