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之税前扣除项目规定(重点)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企业发生的金额要真实、合法,才能税前扣除。
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二)扣除项目的范围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
一是,相关性原则:企业实际发生支出指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是,合理性原则:合理的支出,也就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三)具体的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非常重要】
1、工资、薪金支出
【解释1】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三项经费和五险一金。(三项经费的
计提基数)
【解释2】“合理的工资薪金”,确定合理性原则。
【解释3】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金额,不是应该支付的职工薪酬。
例如企业“应付工资”账户贷方发生额600万元,借方实际发放工资500万元,企业所得税前只能扣除500万元,而不是600万元
。
【解释4】如何判定工资薪金的“合理性”,注意: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
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释5】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
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
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和三项经费的结合)
结合职工福利费的具体内容。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项目 |
准予扣除的限度 |
超过部分处理 |
职工福利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
不得扣除 |
工会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
不得扣除 |
职工教育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 |
准予结转扣除 |
【解释1】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
(1)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临时工属于职工福利费的);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3)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
【解释2】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单独设置账册进行核算,没有单独设置的,税务机关责令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逾期仍
未改的,可对其进行核定。
【解释3】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
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解释4】区分福利性补贴与职工福利费。
【解释5】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
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3、社会保险费
(1)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
予扣除。
4、利息费用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
出,准予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3)关联方借款利息处理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①金融企业(5:1)
②其他企业(2:1)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解释】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两条红线”:
1.利率红线,防止高利贷,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制约;
2.债资比例红线,防资本弱化。
【案例】企业借款一年,本金5000万,自有融资2000万,银行利率5%,关联方实际利率8%。
会计处理:利息支出=5000×8%=400(万元)
税务处理:利息支出=4000×5%=200(万元)
(4)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