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建筑业会计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适用税率及计税方法
1、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营改增纳税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2、《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率为1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的特殊项目适用3%的征收率。
实务解读:
(1)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
(2)增值税的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
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相比较于营业税制下的3%、5%等税率,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确定为11%,在使用一般计税办法(销项-进项)下,如果进项不足,同时议价能力有限,可能面临税负增加的风险。
(4)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建筑业营改增:计税方法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
1、一般计税办法: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办法,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售额×11%-当期进项
2、简易计税方法:财税【2016】36号文确认了建筑施工企业四种情况下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2)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3)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
(4)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存在上述2-4项情形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同时会丧失营改增后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权利。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解读 :
1、简单说适用简易方法计税,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按3%的比例交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清包工:一般的,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去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具体是指业主自己购买所有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而施工方并不负责,只收取相关的人工、管理及其他费用。
3、甲供工程:是指全程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纳税人给甲供工程去提供建筑服务,也可以采取这种计税方式。
4、小规模纳税人:这类人群发生的应税行为同样适用这种计税方式。
5、老项目:为建筑工程的一些所谓的“老项目”提供的一些建筑服务,同样适用。
6、采用简易征收并不绝对有利于降低税负,建筑施工企业应考虑进项抵扣因素,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计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