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决于结算方式
销售方式 |
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
直接收款方式 |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 |
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
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合同的或者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预收货款方式 |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 |
为收到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
销售应税劳务 |
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发生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以外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
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
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
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金融商品转让 |
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
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 |
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
(二)纳税地点:一般情况属地管理,属地缴纳。
纳税人类型 |
纳税地点 |
固定业户 |
机构所在地 |
非固定业户 |
销售地、劳务发生地和应税行为发生地申报纳税; 未申报纳税的,在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补缴 |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
建筑服务发生地 不动产所在地 自然资源所在地 |
扣缴义务人 |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
【提示1】固定业户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提示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如果有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