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常听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其实增值税也是有起征点的,往下看。
1.起征点的对象
增值税的起征点是针对个人应税行为的销售额而言的。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里的个人仅适用于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销售额指的是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售额。
注意:
(1)增值税起征点的销售额不包含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
(2)增值税起征点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实际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2.起征点的数额
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国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为了鼓励小微企业的发展,现在全国适用于个人(不包含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起征点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 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 000元;
(3)销售应税行为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 000元;
(4)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3.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
(2)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教)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免征增值税;
(4)其他个人采取预售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预收租金收入,在预收款对应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后月租金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