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免征个人所得税——重点有以下方面: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
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7)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8)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9)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10)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11)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12)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13)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14)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15)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本规定自
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提示: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