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销售【2014年10月根据2014年36号公告《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修订】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已经抵扣过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但以下几类情形,一般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选择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三类固定资产:
①增值税转型以前购入的;
②营改增试点以前购入的;
③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指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项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2、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后再销售该固定资产;
3、选择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注1:上述经济行为在享受减按2%缴纳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
注2: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注3: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后,纳税人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需要注意:销售额填写到附列资料
(一)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3%-2%)计算的减征额填写在主表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代开专用发票。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