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开始,发票备注栏新增“必填”项真的必填吗?
答:是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局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备注:
1)“代办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新增专用发票,生产企业向综服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内须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然而,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不能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2)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次须按照换算成人民币金额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填写。
3)出口货物离岸价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其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是否可退还销售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备注:
1)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指的是纳税人识别号正确,专用发票所列密文翻译后与原文保持一致。
2)本规定所称“认证”指的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及确认。
发票丢失了是否必须登报声明作废?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天以书面形式报告税务机关,并且登报声明作废。
存在开票错误等问题的营改增以前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可以重新开具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十一号规定,纳税人于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及税业务并且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于2017年12月31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备注:哪些情况下需要补开发票?
1)已经申报营业税但是并无开具发票的;
2)已经申报营业税,已经开具发票,但是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者重开发票的;
3)已经补缴营业税税款,但是并无开具发票的。
企业欲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适用简易办法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放弃减税,按建议办法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且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认证时限有哪些变化?
答: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注意:增值税专用发票人认证时限由原来的180天,放宽到360天。
若购买二手车是否可以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
答:可以,但是不同的销售主体会以不同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车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二手车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个人销售二手车时,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之间的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可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