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按会计核算水平和经营规模,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纳税人。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纳税人类型 |
小规模纳税人 |
一般纳税人 |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 |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
其他纳税人(不含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 |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 |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 |
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
非企业性单位 |
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
提供应税行为的纳税人(“营改增”的纳税人) |
年应税销售额在 500万元以下 |
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 |
重点关注:
【1】年应税销售额: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2】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3】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4】按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上述公式中“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前的营业额计算。
【5】无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纳税人: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自然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4)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发生应税行为,且不经常发生这些情况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6】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7】纳税人在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8】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9】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提示】以谁的名义经营,谁就是纳税人。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登记及管理
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见上表)
2.年应税销售额或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三)、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