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收缴纳的过程中,用于职工福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那么,用于工会经费与职工教育经费的进项税额能够抵扣吗?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二、政策解读
首先,确认工会经费与职工教育经费开支是否属于人人有份的行为,如工会组织的活动就属于人人有份的福利,因此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其次,除人人有份的集体福利外,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形成的,且取得了符合规定的抵扣凭证,即可以按照正常规定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如工会购买的办公用品、职工教育购买的图书、财务人员参加职业和财会培训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