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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和正常损失纳税处理有哪些区别

普金小编 2017.09.29 16:51:22
来源:普金网

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一些所谓的“损失”,而这些“损失”有“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区别。

那么,“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在纳税规定与会计处理上又有何区别呢?

今天讲讲不同“损失”下的纳税与会计处理差异。

一、什么是“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二、什么是“正常损失”?

正常损失是指的是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也就是合理损耗。

三、发生“非正常损失”如何纳税与会计处理?

(一)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如何纳税与会计处理?

业务案例:

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提供印刷服务,2016年8月购进复印纸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货物金额10万元,运费1万元,并于当月认证抵扣。2016年12月,该纳税人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上述复印纸张全部丢失。

纳税处理:

A企业应于2016年12月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月,将已抵扣的货物及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0*17%+1*11%=1.81万元

账务处理:

1、发生损失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2.81万元

贷:原材料   1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81万元

2、责任人承担责任并处理时

借:管理费用  10.81万元

其他应收款  2.00万元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2.81万元

(二)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如何纳税与会计处理?

业务案例:

B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生产包装食品,2016年8月其某批次在产品的60%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没收,该批次在产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成本为10万元,发生运费1万元,已于购进当月认证抵扣。

纳税处理:

B企业应在产品被依法没收的当月将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及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0×17%+1×11%)×60%=1.086万元

账务处理:

1、被没收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7.686万元

贷:在产品   6.6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86万元

2、损失处理时

借:营业外支出  7.686万元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7.686万元

(三)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如何纳税与会计处理?

业务案例:

C公司2016年6月1日购进楼房一座,决定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该楼房金额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10万元。假设企业计算折旧使用平均年限法,预计使用寿命20年,无残值。

假设C公司于2017年5月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电源起火,将该栋办公楼全部烧毁,无法使用,假设该2017年5月的净值额为550万元。

纳税处理: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账务处理:

1、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动产净值率=550÷1000=55%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66+44)╳55%=60.5万元

2、比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

由于60.5万元小于66万元,则应直接将60.5万元做进项税额转出。

3、会计处理:

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 1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6万元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00万元

发生损失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550万元

累计折旧 450万元

贷:固定资产 1000万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 610.5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55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6.5万元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万元

损失处理时

借:营业外支出 590.5万元

其他应收款 20万元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610.5万元

(四)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如何纳税与会计处理?

业务案例:

D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5月开始新建办公楼,期间购进了水泥117万元用于建设,并由某建筑设计公司提供办公楼设计服务,金额106万元,该项目交由某建筑公司进行建设,金额111万元,上述项目均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D企业已于当期认证并分别抵扣了进项税额的60%,即10.2万元、3.6万元和6.6万元,共计20.4万元,剩余的40%,即13.6万元按要求转入待抵扣进项税。2016年12月,该办公楼被建委认定为违章建筑,被依法拆除。

纳税处理:

D企业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企业应当在所属期2016年12月将上述已抵扣的10.2万元进项税额全额转出,已转入待抵扣的13.6万元不得再抵扣。

账务处理:

1、2016年5月,抵扣进项税额和转入待抵扣的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3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万元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3.6万元

贷:银行存款 334万元

2、2016年12月,进项税额转出和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34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4万元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3.6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 334万元

贷:在建工程 334万元

四、发生“正常损失”如何纳税与会计处理?

如果企业发生的损失属于正常损耗,则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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