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异议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商标答辩需要的材料如下:
一、商标异议材料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商标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并标明正、副本:
(一)商标异议申请书;
(二)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三)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商标异议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二、商标异议答辩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回盖公章)
2、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
3、企业简介
4、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5、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6、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
8、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证据和材料
9、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
10、申请人需要对其提方的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做简要说明,并加盖公章。
商标异议是法律赋予给法人或者非法人的一项权利,在提出商标异议时,请注意本文介绍的提出商标异议需要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