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餐补贴是否计入个税?误餐补助与午餐补助虽仅有一字之差,但是在个税的税务处理上却有着天壤之别。那么,午餐补贴是否计入个税呢?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误餐补助与午餐补助有何不同。员工因工作的需要,总会发生在外就餐的情况,企业会因此发放给职工一定金额的误餐补助。财政部门规定误餐补助是指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误餐补助是按照员工实际的误餐次数和企业的补助标准计算发放的。午餐补助是单位因午餐问题而定期发放给员工的补贴,一般根据员工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并按月发放,实际是企业支付给职工一定金额的货币补贴,是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属于职工工资总额范畴。
虽然这两种补助都作为企业的费用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两者在员工个税缴纳问题上的规定却截然不同。关于误餐补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中明确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实践中却有一些单位以误餐补贴的名义给职工发放补贴、津贴,以逃避应履行的纳税义务,针对此类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午餐补助作为一种餐费补贴,是应当计算在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中缴纳个税。
两种模式误餐补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补充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可见,对于第一种模式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应并入职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企业单位代扣代缴;而对于第二种模式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则不计征职工个人所得税。
由上介绍可知,午餐补贴是计入个税的,而误餐补贴(补助)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