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的是关于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相信老板们一定关心。觉得有用要分享哦~
一、哪些“个人所得”纳入个人股权转让征税范围?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个人股权转让包括以下形式:
——出售股权;
——公司回购股权;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以股权抵偿债务;
——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二、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认?(公平交易原则)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三、股权转让如何确认股权原值?
——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四、什么情况下,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
——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哪些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的67号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受合理的外部因素影响导致低价转让)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间继承转让/转让向抚养、赡养人的转让)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和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限制性的股权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六、哪些情形下,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的67号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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