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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公民纳税意识

普金小编 2017.09.13 08:27:54
来源:普金网

如何提高公民纳税意识?要提高公民纳税意识,需要提高公民对税收的认识和理解;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如何提高公民纳税意识

1、提高公民对税收的认识和理解

如果纳税人能确认税收用途正当,与自己享受的公共服务能联系在一起,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影子价格”,并且能感觉到与其他纳税人相比,税收是公平的,那么,纳税人对尽义务的意愿会大大增强。但到目前为止,中国的税法宣传仍停留在“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上,与纳税人在实际生活中的体会相脱节,使得纳税人对征税有抵触情绪。

2、加强税收法制宣传

税务机关应强化税法的宣传力度,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使纳税人与税法有亲近感,真正形成依法纳税的良好氛围。在宣传时间上,除以每年的税收宣传月为重点外,平时也应经常举办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常抓不懈。在宣传的内容上,不应只限于“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义务”这一空洞的口号,要使每个公民明白自己为什么要缴税、为谁缴税、应缴多少税,要强调纳税义务人可享受哪些权利,偷税者会受到哪些相应的惩罚,使全体公民真正明白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让每个公民关心税收、理解税收、贡献税收。

3、把握好最佳的宣传时机,瞄准最佳群体

2006年7月16日新浪网消息,北京地税部门提醒大学生:暑期打工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规定,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应纳税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一则挺不起眼的“小”新闻。然而新闻的“含金量”却一点也不小,因为它涉及到如何培养公民纳税意识的问题,和国家的发展息息相关。从这种意义上说,北京市地税部门对大学生发出的这种提醒,可谓“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大学生是潜在的就业对象,不仅从数量上讲占有绝对优势,而且是今后若干年内高收入群体的最大“后备军”,在这些人中间牢牢树立起纳税意识,对严格执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可以说,能不能培养好这样有发展潜力群体的纳税意识,是关系到个人所得税法能否得以很好贯彻的关键所在。北京市地税机关瞅准这个时机,及时发动宣传攻势,无疑是找准了最佳的突破口。

4、执法从严,做到“四铁”

在税法执行过程中,不管遇到什么情况,应做到铁的心肠;不管遇到什么诱惑,应做到铁的纪律;不管遇到什么困难,应做到铁的手碗;不管遇到什么人情,应做到铁面无私。坚决反对人情执法,赏罚要分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建立税务警察,以便维护税收法律秩序,健全税务司法体系,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建立税务法庭,专门审理税务案件。

5、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配合,改善税收环境

工商、银行、交通、海关、公安、检察、法院与税务部门之间对税收工作要沟通、衔接,树立大局观念。建立连接配合制度,税收的征收是整个国家和全社会的事,不仅仅是税务部门和某几个行业的事。

6、培养公民纳税意识,应当让纳税人意识到纳税不仅光荣,更是守法的体现

以往,税务部门总爱讲纳税光荣。问题是:光荣是个很笼统和模糊的概念。对于那些不想以纳税“换取”光荣的人来说,这样的宣传也就无能为力。只有将纳税上升到守法还是违法的层面,才能使纳税人具有责任感和使命感,而不是荣誉感,因为纳税意识和一般的社会公德意识不同,它具有强制性,没有这种意识就很可能触犯法律,不由得不自觉养成。

我国公民纳税意识现状怎样

1、权利意识残缺。

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享有哪些权利,从微观方面看,根据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等条款规定,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有依法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控告或检举。从宏观方面看,纳税人在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民主立法权和民主监督权。民主立法权指广大纳税人有权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参与税法的制定;民主监督权指纳税人有权关注税收的用途并积极地对立法、执法、司法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此外,纳税人在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还享有其他多方面的权利。

总之,纳税人应当是国家的主人翁。正是他们缴纳的税款支撑了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构和警察、军队在内的整套国家机器的运转,并使国家能有财力为社会提供教育、环卫、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或服务。

但是,我国许多纳税人似乎没有意识到或不能真正地去行使自己的权利。他们对一些素质低下的公务人员的颐指气使表现得逆来顺受甚至奴性十足;对一些腐败开支、决策性浪费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等祸国殃民的现象敢怒而不敢言;对低水平的公共产品与低质量的公共服务,如每年上百万孩子失学辍学、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豆腐渣工程危害人民等令人痛心的现象麻木不仁。这种纳税人意识的缺失不仅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经济发展不利,而且直接影响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和正确的纳税意识的形成,因为他们会觉得只有付出而无回报。

2、纳税义务意识淡薄。

西方国家有一句民谚:人的一生只有两件事是不可回避的,一个是死亡,另一个就是纳税。而我国却流传着这样一句话:“要致富,吃税务。”两者的纳税义务意识形成鲜明对照。我国不少暴富者有偷税经历甚至靠“偷税起家”。在企业里,偷税漏税已成惯常之事,似乎不偷税漏税而是按实纳税的都是傻瓜,于是企业假账不断,“能偷则偷,能逃则逃”。对于公民来说,在经历了几十年的纳税空白后,至今尚有人不知“纳税”为何物,更别提主动申报纳税了。许多公民除了工资单上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外,对其他税收知之甚少。不知道其实自己在买一条香烟或一瓶洗发水的同时已缴了消费税,更不知自己用尽积蓄买了商品房后还有一大笔契税要缴——— 正是由于对这笔税款许多购房者事先并不知道,因此引发了这些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诸多冲突和他们对税务机关的诸多不满。人们不具有发达国家公民普遍具有的作为纳税人的自豪感和“逃税者是不尽国民义务的败类”这样的观念。

总之,人们对纳税的漠然态度是相当普遍的,这种漠然态度既表现在当一般收入者需要纳税时态度被动,不是心甘情愿,也表现在对社会中不断出现的逃税丑闻没有形成人人谴责的强大舆论氛围。这种淡薄的纳税义务意识无疑增加了税收部门征税的成本和难度,也减少了国家应得的税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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